【泛亚】盔犀鸟案件启示: 边境野生动物案要把好价值认定关
中国通讯社泛亚讯(记者 冯胜瑜)云南毗邻东南亚,跨境野生动植物交易多发。盔犀鸟只生活在东南亚雨林,我国没有野生种群,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Ⅰ,比照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它的实心头骨俗称“鹤顶红”,被部分文玩爱好者追捧,由此催生走私、买卖的黑色链条,不少人因此触犯刑法。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一丁律师与赵鹏飞律师长期关注边境涉野生动植物的司法实务,其提出在办案实践中,物种价值鉴定标准的选择,将直接影响案件量刑,律师应把好价值认定关。
云南当地曾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盔犀鸟雕刻制品,案件审理的核心难题,不是确认物品是不是盔犀鸟制品,而是该按什么标准计算涉案价值。
这里有一个普通人容易忽略的细节:国际公约把盔犀鸟归为佛法僧目犀鸟科,但国内保护名录的“犀鸟目”,主要针对我国本土原生犀鸟。这就出现两套可以参考的计价标准,两套标准算出来的涉案金额差距很大,直接对应轻重不同的量刑档次。
该案最初出具的鉴定报告,直接选用金额更高的犀鸟目标准给出单一结果,没有同时列明两套分类依据和对应的价值差额。辩护方提出,鉴定机构只负责判断物种、材质等客观事实,选择哪套标准来算价值属于法律适用,不应当由鉴定机构直接决定,这份鉴定意见不能单独拿来定罪量刑。
办案当中要分清权责:鉴定机构的任务是客观摆事实,如果遇到分类标准有争议,应当把不同计算路径、依据、结果全部写进报告,交由法官综合全案来取舍,而不是直接替司法机关做选择。现行评估规则没有明确分类冲突时的优先顺序,存在规则空白。
目前四川、北京、山东多地法院,在盔犀鸟案件中,已经采用更贴合国际分类、数额更低的佛法僧目标准,落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边境涉野生动物案件数量多,如果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公安、鉴定、司法机关要划清职责,不能只看鉴定出来的数字,还要结合实际交易价格、犯罪危害综合评判。
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守护边境生态安全十分必要,但也要坚持公平公正。对境外流入、国内没有原生分布的保护动物,遇上鉴定标准冲突,兼顾打击力度和刑罚适度,才能既震慑违法交易,又保障每一起案件处理经得起检验。(完)
值班总编 印锋 责任编辑 公子羽


